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授予公共汽车客运专营权。对不符合条件的,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线路,应重新确定经营企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