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经营企业取得专营权后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其专营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