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新开辟的线路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专营权授予经营企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