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