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