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组织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主席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