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第六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办公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参加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