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照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