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战备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