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公安、发展和改革、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