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人防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贪污受贿,挪用易地建设费和使用费,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