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其送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