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