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人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积极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