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人防工程建筑和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侵占、损毁人防工程及其设施,禁止覆盖和破坏人防工程水准点、导线点等测量标志。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