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