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指导、检查,定期对其完成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