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就业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