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