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三十条有效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