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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