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对破坏和影响城市绿化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