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