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