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