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

(二)城市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由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

(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管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及绿化设施等的管理、保护责任制度。

苏州市区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标准、经费和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