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设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