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全区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