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Article 8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全区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程度;(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