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并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一)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二)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三)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