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