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