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