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