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具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规定,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相应阶段的设计;(二)在项目建设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实施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三)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