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开工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