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至项目开工前报批;(四)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报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