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牧业生产及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