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植树种草、封育保护、轮牧禁牧、自然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度,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