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治理区:(一)绿洲外围风沙防治区;(二)河流沿岸水蚀区、湖泊周边区;(三)其他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或者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