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预防区:(一)山区天然林、天然草原;(二)河流的产流区、汇流区、河谷滩地天然林草、重要湿地;(三)绿洲边缘荒漠林、荒漠草原;(四)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五)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敏感的区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