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航道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流经城镇和大中型厂矿的河段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