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界河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征求各有关方的意见,并经上级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