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整治和建设第八条已废止各级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