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对在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水行政部门及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