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上级水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管理河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