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管理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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