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