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