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水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